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,四川某地发生游客误饮醇基燃料造成人员伤亡中毒事件。为进一步防止误食亚硝酸盐、误饮醇基燃料等导致中毒事件发生,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,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警示如下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、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落实进货查验、索证索票、餐饮加工制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加强食品标签标识和贮存管理,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情况,严禁食品贮存区、食品加工场所、就餐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。散装白酒应从合法渠道采购,索证索票,做到来源可追溯,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,盛装容器外应张贴标识标签区分。
二、餐饮单位尤其是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、承办者如确实需要使用甲醇、丙醇等作燃料的,应指定专人保管,不得与食品混合存放,并加入颜色进行警示;要做好“醇基燃料,严禁饮用”“有毒燃料,不可食用”等醒目标签标识,严防误将醇基燃料当白酒饮用而导致发生中毒事件。
三、餐饮单位禁止采购、贮存、使用亚硝酸盐(包括亚硝酸钠、亚硝酸钾);杜绝加工经营野生河豚鱼、活体河豚鱼;不加工经营野生毒蘑菇以及来历不明、不熟悉的野菜等;规范加工制作湿米粉,严防米酵菌酸中毒;不得经营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,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。
四、市民一旦发生误食有毒有害物质,要立即采取催吐、洗胃等诊疗手段就医治疗。若发现餐饮单位有违规采购使用亚硝酸盐、不按规范管控醇基燃料的行为,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,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科普小知识:
不要把醇基燃料误当白酒喝
目前,我国绝大多数醇基燃料产品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。甲醇又称木醇、木精,早在2002年就被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,并在2011年被列入国家首批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名录中。甲醇无色且与水互溶,气味与乙醇相近。液态醇基燃料的颜色、气味和口感接近白酒,容易误当成散装“白酒”。消费者从感官上难以分辨液态醇基燃料与白酒的差别。相比柴油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,醇基燃料更加经济方便,常用于餐饮行业、农村宴席和户外野炊等。颜色、气味和口感接近普通白酒,部分餐饮单位作为燃料使用,存在安全隐患,一旦误食将造成严重后果。
醇基燃料的毒性主要来源于甲醇。甲醇中毒对人的神经系统和血管的毒害作用十分严重,特别是会对视神经造成危害。如果误食,往往会造成急性中毒。初期中毒症状有:心跳加速、腹痛、上吐(呕)、下泻、无胃口、头痛、晕、全身无力。中毒症状严重的,会神智不清、呼吸急速至衰竭,甚至失明、代谢性酸中毒和死亡。一般地,摄入甲醇5-15 mL即可引起中毒,最低7-10 mL可导致失明,30-70 mL即有致死风险。
误食甲醇中毒后,迅速救治措施是挽救生命和视力的关键。值得注意的是,甲醇中毒的早期症状与醉酒相似,周围的人误以为只是醉酒而不作处理,导致救治时机延误。消费者聚餐时饮酒,尤其是喝散装白酒又不明酒水来源的,如果发现有醉酒症状,并同时伴随畏光、视力下降等情况的,应高度警觉,立即使患者饮用足量温水、促进催吐并尽快送医。
亚硝酸盐摄入量需严格把控
我国每年都有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,大都是因为误将工业用亚硝酸钠作为食盐食用,或食用了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、泡菜及变质蔬菜,或饮用了含有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苦井水造成的。
亚硝酸盐的性状和滋味都与食盐相似,很容易引起误食误用。一旦摄入过多,血液中低铁血红蛋白会被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,失去携氧能力,引起组织缺氧,严重时可导致死亡。原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,明确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,以避免误食误用,导致食物中毒!
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中心(IARC)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,“在内源性亚硝化条件下摄入的亚硝酸盐”为2A类致癌物。这是指,亚硝酸盐在胃酸环境下与蛋白质分解后的胺类物质反应转化成2A类致癌物“亚硝胺”而具致癌性。但食物中的许多天然成分如维生素C、还原糖、多酚等都能够起到有效清除亚硝酸盐和阻断亚硝化反应的作用。
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后,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部分熟肉制品的护色剂、防腐剂被纳入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》(GB2760),以增进肉的色泽和风味、防止肉毒梭菌生长和因此导致的肉毒毒素中毒、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等。但是,亚硝酸盐的使用被严格规定了最大使用量/最大残留量、功能和使用范围。因此只要生产厂家严格按照标准来添加亚硝酸盐,适当食用这种熟肉制品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。不过,由于亚硝酸盐潜在的毒性,中国居民膳食指南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少吃腌制肉制品。
来源 | 羊城晚报·羊城派综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澎湃新闻、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责编 | 李可欣